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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落实与员工违纪处分的有效衔接

转载2016-12-06 合规行业专业圈

2016年11月30日,天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詹德强律师,为我们带来了实用的合规演讲——“合规落实与员工违纪处分的有效衔接(基于中国劳动法)”。


违反的合规事项

1、在组织圆桌会议的过程中违反会议标准操作规程;
2、不应提供或支付任何娱乐活动或其他休闲及社交活动。
     不得向参会者提供音乐会或娱乐节目的入场券或支付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任何其他娱乐活动,即使是附属于餐饮的娱乐活动也是被禁止的;
3、与餐饮相连的、并从属于餐饮的、适度的娱乐休闲活动是允许的。单独的休闲娱乐活动是禁止的。作为基本原则,招待/休闲娱乐活动的价值不应超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个人愿意自己支付的标准;
4、本人或指使他人私自涂改、歪曲、藏匿、伪造和虚构各种报表、凭证/发票、证件、合同、报价单、财务记录、客户资料、业务活动资料、本人及他人人事信息等文件;
5、员工不得以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方式给接受人利益,包括购物券;费用报帐应按编写预算申请个人借款、开展活动、申请报帐、会计核准报帐单冲销借款后支付余额的流程进行;费用报帐应该在实际活动已经完成、合法的发票或正规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已经取得、费用报告已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以现金及现金替代物,包括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等活动的发票报帐是严格禁止的;员工存在违反公司送礼及招待政策、任何对公司的欺骗、欺诈行为(以与业务无关的票据骗取公司报销的)

6、员工故意用假发票或假的支持性文件申请报销(无论金额大小),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7、未履行针对举报事项的保密义务;向医院提供返利等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药品销量;明确知道团队人员存在压货、窜货行为,但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或采取行动制止、未履行其高管职责
8、禁止医疗保健公司向直接客户提供不当奖励来推销其产品。不当奖励包括以影响采购或处方决定为目的的娱乐、旅游、礼品以及付费。在我们公司的营销做法中,禁止给予客户非法奖励”
9、员工的“行事方式不得使他人合理认为我们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提供任何有价物品以获得、保持或占有不当的业务优势”;每位员工必须至少通过向合规与道德办公室、主管、适当的管理层代表、法律部或人力资源部一个途径报告可能违法的行为、不道德行为、欺诈嫌疑、贿赂或腐败嫌疑、违反《商业行为和道德标准》以及公司程序文件、批发商库存量问题或会计事项
10、任何员工一经发现任何其他员工的行为属于犯罪或者涉嫌犯罪,或者其行为可能陷他人于危险,都必须立即向合规与道德办公室或公司安全部报告这些行为。未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即违反了本《标准》,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如果法律允许,最高还包括终止雇佣等

11、任何雇员、合同工均不得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或政府官员赠送、允诺、提供、授权或批准支付酬金或提供财物;亦不得通过顾问或代理向上述对象赠送、允诺、提供、授权或批准支付酬金或提供财物;任何情况下,即使符合被告的标准操作规程,为了过去、现在或将来处方、购买或推荐被告产品之目的支付酬金或提供财物都是不允许的
12、所有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礼品必须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工作有关和/或出于教育的目的和/或有益于患者,且所有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物品必须印有或者附有明显的产品和/或公司名称和/或产品标识;
       禁止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礼品、好处或其他货币利益作为贿赂以刺激;除“节日礼品”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
       所有发放的礼品都需要经过预先批准程序,在预先批准中需要列明礼品的用途、详细名称、数量和单价;销售队伍不能通过采购部集中采购时,则必须使用礼品清单上所列举的礼品,通过采购部进行采购的,应遵循相关采购流程,不通过采购部进行采购,应根据公司的授权签字政策批准,员工报销时提供原始发票和机打小票;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的礼品也应适用上述原则。
13、所有费用都需要提供合法真实的原始发票支持。
       被审核或被抽查的费用报告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程度、以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程度等情节,有权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三次或以上的假发票或假机打发票;假银行刷卡单;假造供应商的文件或要求供应商协助其伪造文件;其他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费用报销或蓄意造假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公司的正式财务、报销制度进行费用记账、报销或对费用的报销缺乏合理的事实基础;未经许可,销毁、破坏、删除、移除或藏匿公司的正式文件或信息。



哪些方面需要单位举证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发生工伤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主张加班费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解除的依据



1、法规法规(约束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约束某用人单位与该单位所有劳动者)

3、劳动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4、其他

- 员工手册
- 商业行为和道德标准
- 白皮书、合规政策
- 慈善性捐助标准运作程序
- 合规培训讲义
- 员工手册签收单
- 公司政策签收单
- 合规培训签到表
- 商业行为和道德标准在线培训记录
- 其他证据



证据种类-现场调查目标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对证据的要求 - 现场调查的必要性


违纪员工处理流程:

违纪事实的搜集、认定→固定(证据的搜集)→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强调处罚的最后一道程序→ “送达”


企业处罚违纪员工时,应将处罚通知告知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上述过程中,现场检查在其他方式无法发挥作用时成为关键。


证据的“三性” - 调查结果的判断


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下列行为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合法性

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案例一

虚假用餐的调查,法庭不认!

因此前已经怀疑该员工冯某有虚假行为,现场调查人员在2015年3月9日12时赶至员工与调查人员短信沟通中明确的将要招待客户的餐厅,在此过程中,调查人员一直与冯某短信沟通,并对一楼整个用餐区及包间均拍摄了画面,并一直等到下午三点,均没有见到该员工出现。
此后员工冯某提交2015年3月9日1432元就餐发票,公司认为申报的报销与现场调查人员的结论不符,公司不同意报销,此后员工离职,仲裁起诉要求公司报销,仲裁阶段支持了公司,一审阶段法官亲自酒店,酒店人员认为发票真实,一口认定进行了就餐,因此法院支持了员工。


问题:

1、没有与员工沟通的电话录音;
2、没有与员工明确详细的时间、地点;
3、视频中没有可证明时间的内容;
4、视频中无法说明系该问题酒店;
5、视频中无酒店人员工任何信息及对话
6、事后没有对酒店管理人员对发票确认情况作取证和固定。


案例二

邮件认定违规

孙某在公司B担任高级销售专员,解除时公司认定的违反合规依据:
1、邮件中的内容有,###省妇保,院内会,妇科肿瘤,6月25日,6月25日,妇保妇科肿瘤科室示教室,灌输客户与比较优势,抢占市场,20人,实现30%的增长,多入6组病人一月,6,000元;,###省妇保,院内会,乳腺外科,利用癌症基金会项目收集病例,做两次院内会,科室做分享,跟进进展,15人,每个月新入组两个新病人。6,000元。”

2、2013年7月8日,公司B公司员工季某某所转发的杨某某主题为“一院一策”的电子邮件中附有一份##省妇保医院的计划表,该计划中显示了该医院对公司B公司产品的传递观念,行动计划及预计产出情况。

3、2013年6月6日,公司B公司员工马某某与花某之间的主题为“东一区国际会议大型国内会议跟进汇总”的电子邮件中载明,孙某的客户(医生)参加了新加坡会议、ST.GALLEN会议以及台湾会议,参加会议后的实际结果包括被邀请的客户(医生)“对中新交流会比较满意,5月增加2个新患者使用”、“对台湾会议比较满意,表示会增加使用公司产品的患者”、“4、5月都有1例新病人入组”等。

4、2014年4月27日,孙某的直属主管杨某某发给公司B公司其他员工季某某的主题为“转发:进销存@周计划”的电子邮件中,有一份孙某“2013-4-28-4-30”的周计划表格。该表格中显示上周重要工作为妇科会议后跟进陈亚某、毛某、陈丽某,达成情况为安素泰改公司产品已有两个,另周三上午的计划内容包括黄某上海会议再次确认等。

5、2013年8月30日,在公司B公司员工毛某某与章某之间的主题为“9.2周计划”的电子邮件中,有一份孙某2013年8月19日的周计划表格。该表格显示上周重要工作包括后续乳腺外科舟山会议邀请已敲定等内容;周一上午的计划为陈某,邀请会议;万某,预约开会,产品知识学习;周四上午的计划为妇科会议邀请万某,陈某等。

6、2013年6月18日,孙某的直属主管杨某某向孙某等发送了主题为“转发:7月27日烟台会议”的电子邮件,告知孙某等第一批邀请参加烟台会议的三个客户名单。在该电子邮件的附件中包括有被推荐参加该次会议的客户(医生或专家)名单表,其中名单表中孙某推荐的客户属第一批被邀请的人员,且表格中所显示的该客户目前观念为“认可公司产品的疗效”,邀请理由为“增进感情”。
公司主张员工存在邀请医生参加会议,属向医生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获取药品销售量的违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认定:
因公司B公司亦确认孙某等销售代表邀请或推荐医生参加其资助的相关会议并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公司B公司所提供的上述电子邮件所涉及的计划或表格并不能表明孙某推荐或邀请医生参加会议违反了公司B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也不能直接反映出孙某邀请医生参加会议就属于变相向医生提供不正当理由以获取销量提升。


因为公司B公司资助相关会议的目的在于宣传其产品的用药理念等,而医生或专家通过参与会议确有可能因增进了对公司B公司产品的认知和了解,故而在实际中开始采用或尝试公司B公司产品的实际可能。因此,邀请医生或专家参加公司B公司资助的会议与公司B公司产品的销量提升之间所存在的客观联系并不仅仅是需通过公司B公司所称的变相提供不正当利益来达成。


因此在公司B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孙某邀请医生或专家参加会议存在变相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仅凭借电子邮件中孙某的计划或会议表格来推定孙某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主张,实属牵强,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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